【雲林私家偵探】具有法律效益的證物才能被叫做證據
2017-05-05
很多時候,為了想要捍衛自己的權益、為了想要證明自己,不少人都會無所不用其極地去蒐證,也不管蒐證行為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理,以為只要能夠提出證據,就可以讓自己站穩腳步,殊不知可以當作證據的,是要講求合法蒐集且能證明與案件相關之證物,才能有效的捍衛自身權益;而具有爭議的證物,需檢視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和蒐集地點是否有違法等,最後在依法官判定是否屬於有效證據,最常見的爭議案件莫過於通姦告訴,許多元配認為自行蒐集的曖昧訊息與錄音檔等證據能夠合理地提出通姦告訴,卻沒注意能提出通姦告訴的證物是需要外遇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的照片、影音或是使用過保險套、衛生紙等證據,或是有外遇生子等直接證據,在沒通姦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提告,容易造成法官對於證物在案件上認知有困難,也增加了通姦敗訴的可能性;非法得到的證據,則會直接被判定為無效證物而無法作為證據,因此蒐證的過程跟方式就顯得格外重要。
雲林私家偵探調查發現,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有效證據到底是什麼意思?難道不是與事件相關的事物都可以當作是證據嗎?其實大多數與該事件相關的、能夠佐證的事物都有機會成為證據,但是有些事物只有片段的、不夠完整的,甚至需要看圖說話、經過推理的,那些會造成爭議的,就會無法成為證據,也就是證據能力不足。不僅如此,在有「毒樹果論」的國家,萬一證據取得的方式有爭議甚至違法,該證據就算很關鍵也會被認定是缺乏證據能力而不受理。
有些民眾會認為,只要能夠自己獨立蒐證,就不需要花錢請徵信社協助,可以省下一筆不少的費用,但是在獨自蒐證的過程中,往往都會因為缺乏專業知識、經驗,或是對相關法律認識不夠深入,導致蒐證過程中出現觸法行為,讓好不容易到手的證據,因為違法取得造成無法提告,得不償失。真的有糾紛需要證據佐證,就委託政府立案的幸福徵信社協助蒐證,才能真正為自己爭一口氣。
獨自蒐證,證據效力恐不足
每當發生糾紛的時候,大多數都是起糾紛的雙方會各說各話,自己說自己對,在沒有目擊證人或是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下,根本也無從判斷是非對錯,但是要提出證據當證明的時候,該證據是否有足夠的可信度?足夠的證據能力?證據是會直接影響到他人對於整件事情的判斷與結果,所以不是每樣東西、每段影片或錄音都能夠當成證據。
雲林私家偵探發現,正是因為民眾獨自調查與蒐證的時候,很容易就會因為證據能力不足或是不夠關鍵無法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或是讓犯錯的一方認罪,才需要調查與蒐證的專家協助。如果需要具有法律效益的證據來佐證,無論是要證明自身清白或是讓犯錯的一方認錯,就委託政府立案的幸福徵信社協助蒐證,方能有效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