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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行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诉?

犯通奸罪者之配偶,虽为专属之告诉权人,但其事前之纵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诉,丧失其告诉权(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而且实务见解认为,纵容或 宥恕并不限对於特定之通奸事件为之,并且,一经纵容即概括地、永久地丧失其告诉权(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号解释)。和解是否即表宥恕,丧失告诉权?应 可肯定。实务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系有配偶之人,仍发生奸淫行为,嗣为甲之配偶丙查获,甲即恳求丙宥恕上开行为,经丙同意以甲应月付生活费二万元为 条件予以宥恕。甲允诺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极乃告诉甲、乙通奸行为。此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项规定宥恕配偶与人通奸即不得告诉,此为配偶告诉权之限 制,换言之对於配偶之通奸行为,若事後宥恕,一经有宥恕之表示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丧失其告诉权,因此丙对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诉。甲不付 月费应仅得循民事途径救济,而不得再行告诉。

第 245 条(告诉乃论与不得告诉)
第 238 条、第 239 条之罪及第 240 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 239 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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