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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自曝婚外情 让儿认祖归宗

自由时报 2010-03-01 〔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

苗栗县陈姓女子离婚前,有16年未与前夫发生过性关系,期间却生下1子。儿子国小毕业要读国中了,她才把当年那段婚外情告诉孩子,并向苗栗地院提起否认婚生子女的民事诉讼,要让孩子认祖归宗。

法院根据DNA鉴定报告,证实孩子是陈女婚外情情郎钟姓男子的骨肉,判决确认孩子非她与前夫的婚生子女。

法官调查,陈女73年与林姓男子结婚后,林没有家庭观念,无正当工作,又赌博、吸毒,76年双方协议分居。陈女后来结识钟姓男子,86年6月产下1子。92年9月,法院判准她与林离婚。

98年陈女的林姓儿子小学毕业,即将就读国中。为让儿子认祖归宗,她不惜自曝婚外情,告诉儿子身世,生父其实姓钟,不姓林。她并告诉家事法庭法官,从分居到离婚16年间,未与林姓前夫发生过性关系,并提出调查局的DNA鉴定报告,证明儿子与钟姓男子型别相符,有血缘关系。

民法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自181天起到第302天止为受胎期间,如果受胎时婚姻关系还存续中,推定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当时陈女与林姓男子仍是夫妻关系,所以儿子被推定是林的婚生子。

但民法也规定,如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证明不是婚生子女,得在2年内提起否认之诉,子女如未成年,得在成年后2年内提起。

陈女虽已逾2年时效,但儿子去年才知道,未超过2年。因此陈女以儿子为原告、前夫为被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加上调查局DNA鉴定报告的有力证明,终让儿子认祖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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