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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方式有爭議 想要重訂護權益

2015-10-21

林先生與前妻離婚時,有協議監護權歸父親所有,後來兩人因為會面事宜,發生了爭執,我們打算重新協議,當時前岳父當代理人與我溝通,我們協議一個月八天,但事後他們又否認,雖然我有錄音但都沒有用。林先生想問,他們這段協議在是否有效利,而他是否能拒絕前妻來探視小孩,如果不行,要如何防止妻子過了約定時間,還不將女兒送回家,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權益。


台北徵信中心子女探視諮詢專家論述

早期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監護權都歸父親所有,但在修法後,可自行協議監護權歸誰,而沒有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就擁有探視權。若林先生想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還是雙方在重新約定一次,並寫下契約,可做為未來的依據,也避免在有爭議。之前的協商,因為是由對方父親參與,若對方否認有授權,可以主張協議無效。若雙方並沒有達到共識,也可請法院裁定,探視的時間及地點。許多離婚夫妻會有監護權、探視權問題,若有任何疑問,都可以請教台北徵信中心,我們有各方面專業人員,可以幫您解決問題,針對不同問題,評估後給建議,協助委託人解決各種問題,如果是此案件,也許我們能不用上法庭,就能協助溝通解決。現在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我們都可以協助調查,若有法律問題,也可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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