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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夫妻互负贞操的义务,故如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即属通奸行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奸,违反了夫妻间的贞操义务,其法律责任如下:
(1) 触犯刑法第二三九条的通(相)奸罪,依法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须告诉乃论(刑 法第二四五条第一项),且非配偶不得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四条第二项),但如配偶事 前纵容或事後宥恕,则不得告诉(刑法第二四五条第二项)。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 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提出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七条)。告诉乃论之罪, 告诉人得於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三八条第一项),但本罪对 於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刑事诉讼法第二三九条但书)。
(2) 通奸者与相奸者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於配偶 之他方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後段、第一八五条、第一九五条)。
(3) 构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之正当理由(民法第一○○一条但书),若通奸者提出履行 同居义务之诉,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当理由而抗辩主张不负同居义务。
(4) 配偶之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民法第一○五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并得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 上的损害赔偿及赡养费(民法第一○五六条、第一○五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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