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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媳婦與公公通姦亂倫產子 不許婆婆收租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07-25 * 發佈

「徵信社」某地方地主11年前與自己的大陸媳婦通姦,產下兒子「小明」,妻子不滿,兩人簽離婚協議書將透天厝房租由妻子收受,但地主去年反悔將透天厝贈與「小明」,媳婦以此提返還不當得利,要求婆婆及租屋的男子給付租金,但法官以「小明」並非房屋租賃關係的出租人,判決全案駁回。

「徵信社」福建籍的大陸媳婦是某地方地主(71歲)中度智障次子(已於5年前病歿)的妻子,91年大陸媳婦嫁入地主家,92年初婦人聽到房內傳出怪異聲響,疊起兩張椅子趴在房間木板牆上看到老公與媳婦通姦亂倫。

「徵信社」地主辯稱妻子常毆打媳婦,不給飯吃,他主持公道,妻子才誣指他與媳婦通姦;但地主的智障次子證稱深夜尿尿,目睹父親與妻子通姦亂倫,描敘兩人寬衣、調情、性交及穿衣等。

「徵信社」檢審還查出地主在媳婦93年底產子後,分別將名下10筆價值上億元的不動產,分批贈與「小明」,依妨害家庭罪將地主、大陸媳婦各判3月確定。

「徵信社」大陸媳婦則代替10歲的「小明」,今年初對婆婆及租屋的男子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指地主已將透天厝贈與「小明」,婆婆無權再收租金,要求婆婆返還102年至103年元月間租金共9萬1000元;且鄰近透天厝每月收取3萬元租金,男子月租僅1萬3000元,顯屬過低,請求男子租金調為3萬元。

「徵信社」婦人指與丈夫簽離婚協議書,約定房租由她收受,往後不得再要求給予生活費或其他財產。

法官也查出地主與男子所訂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債權契約相對性僅存於地主與租客之間,「小明」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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